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弘扬“团结、勤奋、求实、创新”的校风,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和《信阳师范学院普通本科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以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学生对于学校给予的处分享有申诉权;对处分有异议者,可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与适用范围
第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六条 进行处分时,应当视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其中一种处分。
第七条 留校察看期限为半年或者1年。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明显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表现特别优秀者,可提前解除;坚持不改或者另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学生违纪行为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由违纪者赔偿经济损失,并负担医疗费用。
第九条 学生在校违犯学校纪律,在其毕业以后学校才发现的,不再处分,可以将其违纪情况向有关单位通报。
第十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 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二) 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问题的;
(三) 由于他人胁迫、诱骗而违纪的。
第十一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一) 违犯本办法第三章中两条或者两款以上的;
(二) 违纪后无悔改表现或者无理纠缠的;
(三) 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恫吓、打击报复的;
(四) 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的;
(五) 相互串供、订立攻守同盟、隐瞒真相、诬陷他人的;
(六) 组织或者策划违纪行为的;
(七) 在校学习期间违纪受到二次以上处分的。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有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破坏学校稳定和社会稳定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 书写、张贴、散发非法宣传品,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带头参加各种非法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造成一定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 组织或者带头罢课、罢餐、静坐,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 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非法刊物、非法音像制品、非法电子读物等,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 参加或者组建非法组织,经教育,能够改正或者转化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拒不改正或者拒绝接受教育,坚持错误立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六)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造成一定影响和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 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和现代通讯工具或者以其他方式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分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 散发恶意攻击信息或者垃圾信息、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者,侵犯他人荣誉权者;冒用他人名义发布恶意信息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二) 故意登录非法网站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 诋毁、损害国家机关和学校声(信)誉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声(信)誉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四)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或者虚假信息,造成一定后果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五) 宣扬邪教、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因触犯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而受到司法或者公安部门处罚者:
(一) 受到刑罚或者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因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犯罪事实清楚,但因种种原因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免予起诉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 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以拘留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 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以罚款或者警告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 若因同一起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司法或者公安部门两项以上处罚者,依最重处罚结果进行处分。
第十六条 偷窃、诈骗、勒索、抢夺、纵火者,除追回赃款、赃物,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 偷窃、诈骗:1、经保卫或者公安部门确认盗窃或者诈骗但未获得财物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2、价值在2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价值在200元以上8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4、价值超过8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 未直接作案,但为作案提供信息、工具或者知情不报,进行掩盖,提供伪证,参与窝赃、销赃、分赃等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 因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火灾等安全事故,造成一定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纵火造成一定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 勒索、抢夺他人财物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故意损坏公共或者他人财物者,除进行经济赔偿外,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 损坏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下,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二) 损坏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上,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参与、组织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者,视行为和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打架、群殴者,视行为和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 打架者: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伤及他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2、持械打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3、打群架为首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4、先动手打人者加重一级处分;
(二) 策划、挑拨、教唆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 伪证、毁证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四) 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1、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2、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二十条 违背恋爱、婚姻、家庭道德和社会公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 在日常交往中,行为不检点、有损害大学生形象、学校荣誉或者国格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 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中一方保持着为我国法律和道德所不容许的特殊关系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 其他的法律和道德所不容许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或者擅自离校,达到以下累计数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 旷课达10-15学时或者擅自离校2-3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 旷课达15-25学时或者擅自离校3-5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 旷课达25-35学时或者擅自离校5-7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 旷课达35-50学时或者擅自离校7-10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 旷课达50学时以上或者擅自离校10天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旷课学时数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擅自离校每24小时计为1天,不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二条 考核(考试、考查)时违反考场纪律或者作弊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 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 作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办理假证件、伪造、涂改票证、转借证件者,视情节和行为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 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 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学校住宿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 拒绝管理,或者妨碍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者,给予警告处分;刁难、谩骂或者殴打管理人员,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 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劝告或者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因留宿外来人员导致宿舍损失或者引起纠纷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 未经允许租房居住、夜不归宿或者无正当理由经常晚归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未经允许在校内经商或者在校外非法经商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实施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活动,或者利用计算机互联网络从事侵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的活动,造成一定后果者,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不讲诚信,弄虚作假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下列违反校纪者,视行为和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 酗酒、寻衅滋事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二) 私自引校外人员进校影响学校正常秩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 隐匿、毁弃、冒领或者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其他没有列举的违法违纪行为,但确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 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理:
(一) 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各级各类奖励和奖学金(师范类、非师范类一、二等)的申报资格;
(二) 受记过处分者,停发五个月奖学金;
(三) 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停发十个月奖学金。
第四章 处分的决定与申诉
第三十二条 对违纪学生,要多做说服教育工作。处理时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处分决定的报批程序:
(一) 准备材料。学生违纪行为发生后,违纪学生所在院系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整理相关材料,并听取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陈述;
(二) 系(院)研究。由违纪学生所在系(院)党政联席会议进行研究,填写《学生违纪处理意见申报表》(样表附后)并附相关材料(学生检查、旁证材料、受害人材料等)在学生违纪行为被发现后七个工作日以内报送学生处;
(三) 学校审批。学生处对系(院)上报学生违纪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处理决定,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其中,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牵涉两个系(院)以上的学生违纪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由涉及到的系(院)会同学生处讨论处理意见,报学校批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处分决定做出后,由学生处通知违纪学生所在系(院)将学校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字;因特殊情况不能送交签字的可以用挂号信邮寄给其家长转交学生本人。拒绝签字的,由送达人员记录在案。
学生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的时间即以送交或者送达日期为准。
第三十五条 对处分决定的申诉:
(一) 对处分有异议的学生,可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规定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二)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三) 学生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四)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六条 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系(院)、班级范围内公布,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处决定是否公布和公布范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学生处分决定书装入本人档案,不得撤销。对处分后有明显进步表现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系(院)可以在学生毕业前出具写实性鉴定,经学生处审核,装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八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在处分决定书下达后6个工作日以内办理离校手续,其善后问题参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
凡无理取闹,拒不离校者,学校可采取强制措施,令其限期离校。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所说“以上”、“以内”,都包括本数在内,所说“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学生管理规定中,凡属与本实施办法相关的内容,一律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信阳师范学院
二00五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