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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12-03-27 15:4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分配制度改革的需要,按照合理配置人才资源、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方针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精神,结合河南毕业生就业工作实际,对我省大中专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管理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第二条 双向选择活动是指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相互选择的行为,是对毕业生就业分配制度的改革。

第二章 双向选择活动的组织

第三条 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双向选择活动,原则上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高等院校和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中心举办,其他部门不得举办以毕业生为主要对象的人才交流和招聘活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毕业生双向选择活动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举办毕业生双向选择活动,应坚持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服务的方针,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向学生和用人单位乱收费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

第五条 举办双向选择活动要讲求实效,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可以自办或校际联办毕业生双向选择活动,提倡有针对性地组织分专业、分行业的毕业生双向选择会。

第六条 举办双向选择活动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县()范围内举办的,由当地政府同意后,报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批;市()范围内举办的,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批;高校以及省直厅(局、委)、中央驻豫单位举办的行业性双向选择活动由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批;在全省范围内举办的,经省政府批准并报国家教育部备案;举办跨省区、跨部门的双向选择活动,须报国家教育部审批。

第七条 双向选择活动要在国家和省毕业生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时间一般应安排在节假日和休日。省级双向选择的起止时间一般在当年1月至4月份进行,市()县级双向选择的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三章 双向选择的对象和范围

第八条 参加双向选择的用人单位是指在河南省境内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含国有、集体、私营、乡镇、三资等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第九条 参加双向选择的毕业生是指在河南省境内的大中专学校及省外大中专学校按照国家普招计划招收的统分毕业生、计划内自费生和电大普通班本、专科毕业生及并轨生。定向、委培等有合同就业单位和就业方向的毕业生不参加双向选择(被评为省级优秀毕业生的除外)

第十条 双向选择活动要有利于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要重点保证国有大中型企业、重点建设项目、教学、科研单位、贫困地区和基层单位、非国有单位对人才的需要。师范类统分毕业生参加省级双向选择签约的比例按专业人数不得超过40%,非师范类统分毕业生参加省级双向选择签约的比例按专业人数的60%掌握,其余回生源地参加双向选择。计划内自费生、电大普通班毕业生和并轨生,全部实行双向选择。

第十一条 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双向选择活动要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师范类毕业生按照层次要求在教育系统内择业;高等院校非师范类统分毕业生、专科以上并轨生可在全省范围内择业;计划内自费、电昔班毕业生原则上回生源地自主择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原则上面向本行业、本地区择业。各类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应当符合专业对口、学用一致的原则。

第四章 毕业生的推荐

第十二条 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就业必须经学校推荐,并出具由学校统一制发井盖章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

第十三条 学校发给毕业生的《推荐表)必须按要求对毕业生的基本情况、学习成绩、操行表现等如实埴写。《推荐表》必须注明双向选择的地区、行业范围以及毕业生适应从事的工作,并注明有效期。

第十四条 学校在推荐毕业生双向选择时,对优秀毕业生要优先推荐,并实行政策公开,信息公开。

第五章 毕业生资源与需求信息管理

第十五条 进入市场双向选择的毕业生,其资格由毕业生所在学校根据当年招生计划,按规定比例落实人员名单,连同录取审批表在规定的时间内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作为《协议书》鉴证和派遣的依据。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招聘毕业生,必须在当年3月底前填报需求信息,需求信息应填写需求毕业生的人数、院校、专业、层次及其他要求。各市()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由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汇总、审核后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省直单位和驻豫部属单位的需求信息由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调查汇总。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毕业生需求信息库的管理,由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分批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为毕业生择业提供咨询服务,并与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省(市、区)进行信息交流。

第六章 《协议书》的签定与管理

第十七条 签定《协议书》是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的主要依据。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后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书》。省属和驻豫部属高等学校毕业生须使用由国家教育部制定的、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发的《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省属和驻豫部属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须使用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制发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省外院校毕业生使用所在学校发给的《协议书》。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在招聘毕业生时,要贯彻优生优用和公开平等的原则,反对权钱交易、人情关系等不正之风,保证双向选择活动的健康进行。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要按照申报的需求计划选择毕业生,因生源和其他特殊原因如需变更需求计划,须征得毕业生就业主部门同意。

第二十条 每个毕业生只许用《协议书》原件同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毕业生要向用人单位出具学校发给的《推荐表》,用人单位要如实向毕业生介绍本单位的有关情况。签订协议时,必须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如有其他约定,应在《协议书)备注栏注明,并视为协议的一部分。

第二十一条 《协议书》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书)生效后,如无正当理由,不得单方违约。若有一方提出变更或解除协议,须征得其他各方书面同意。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在学生毕业前对其进行体检,不合格者不派遣,所签协议自行取消,由学校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如对毕业生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原则上应在签订协议前进行体检,否则以学校体检为准。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协议书》无效。毕业生因升学或国家有特殊需要抽调的,原定协议自行解除,由学校将原因通知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用人单位如倒闭或被兼并时,协议不再履行。

第二十三条 《协议书》经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凡符合毕业生就业政策和规定的,列入当年就业分配计划,予以派遣。

第二十四条 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及学校在毕业生双向选择活动中,要严格执行就业政策,提高工作效率,认真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教育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使其了解就业的政策和程序,掌握必要的择业技巧。同时不断完善服务措施,提高服务质量。各类服务项目,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收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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